我们集团公司有两个取水证,一个是集团的900万m3/a,一个是旗下北方铜业分公司140万m3/a。140万m3取水证办下来之前一直是集团各分子单位共用一个取水证,但北方铜业分公司为我集团主要取用水单位。由于北方铜业分公司即将上市且集团取水证(900万m3)今年12月到期,我公司欲置换水量,置换后集团为140万m3,北方铜业900万m3。请问此项工作该如何操作。答复内容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您来函反映的集团与分公司(北方铜业)取水权调整,系集团内部取水权关系调整。根据《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放管服**精神,如该集团与分公司(北方铜业)取水水源、取水工程和用水退水情况未发生变化,建议按照取水许可变更事项有关规定办理。该集团与分公司(北方铜业)应当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交取水许可变更申请书,说明变更内容、变更事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水资源论证报告表,说明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退(排)水情况等变化情况。原经取水审批机关审查同意,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如该集团与分公司(北方铜业)取水水源、取水工程和用水退水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提出取水申请。大型商业综合体开展水资源论证,能优化给排水设计,提高水资源循环利用率。甘孜水厂水资源论证编制单位
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有两种:一种是项目建设运行的原因,即项目投入产能不足导致的取水量小。另一种是论证的原因,主要是一些化工、造纸、钢铁等产业链较长的行业,用水定额通常是针对一个完整产业链制定的,而一些企业实际只生产中间产品或者基于半成品的深加工,并不是由原料到**终产品的全产业链生产。比如有的钢铁企业是将铁矿石炼钢再制作成钢筋,有的是基于废旧钢铁制作成钢筋,后者的单位产品用水量就小于前者,而用水定额一般是不做区分的,这样一来用水定额对设计取水量计算的指导性就比较弱了,由此就出现了实际取水量远小于许可水量的情况。自贡环保发电厂水资源论证设计体育场馆建设开展水资源论证,能满足赛事和日常用水需求,提升场馆运营水平。
咨询内容取水许可证到期延续,取水单位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了申请,对取水单位取水量、实际取水量***评估后,是不是可以以5年平均取水量的比较大取水量核定水量给予延续?这样取水量比原取水量少,是不是属于取水量改变,要不要重新办理?答复内容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依据《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规定,取水审批机关应当对原批准的取水量、实际取水量、节水水平和退水水质状况以及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所在行业的平均用水水平、当地水资源供需状况等进行***评估,在取水许可证届满前决定是否批准延续。批准延续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不批准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延续取水许可申请,审批机关除了要考虑取水单位或个人实际取水量,还应当考虑原批准的取水量、节水水平和退水水质状况以及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所在行业的平均用水水平、当地水资源供需状况等,通过***评估作出是否批准延续的决定。批准延续的,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
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取水单位或个人延续申请的取水量、实际取水量、节水水平和退水水质状况以及所在行业的平均用水水平、当地水资源供需状况等发生改变,需开展延续取水合理性评估,并作为审批机关决定是否批准延续的重要依据。如取水单位或个人未按审批机关要求开展取水合理性评估,审批机关可以不予批准延续审批,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7号)第七十条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取水许可的注销手续。水资源论证是科学评估水资源承载力、保障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基础环节。
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国家发展**委负责研究节水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做好节约用水规划、指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的协调衔接,参与节水法规、规划、政策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安排节约用水重大项目、发布节水设备(产品)及导向目录、提出水价**方案和建议,完善水价体系;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城市节约用水工作,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城市规划、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方面的节水制定、办法和具体标准,落实节水工作的要求;工业、能源、农业、商务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结合行业管理工作落实节水工作的要求。农业面源污染防控在水资源论证中具有重要地位,需构建农田退水管控体系。遂宁自来水厂水资源论证编制单位
工业园区水资源论证需强化循环经济理念,构建企业间水梯级利用体系。甘孜水厂水资源论证编制单位
水利部颁布的《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规定,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内,取水量、取水地点发生改变的,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重新提出取水申请。您所咨询的热电厂新打井且取水量、取水地点已发生变化,需按取水总规模,重新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具体审批权限按热电厂所在省区人民**有关规定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GB/T35580-2017)是在修订行业标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SL322-2013)的基础上由国家标准委发布的国家标准。因此,从两项标准的关系来讲,是《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GB/T35580-2017)替代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SL322-2013)。由于国家标准编写要求所限,无法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GB/T35580-2017)中说明替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SL322-2013)有关信息。水利部目前正在开展标准体系修订工作,结合此项工作将分批废止失效标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SL322-2013)应在废止标准之列。甘孜水厂水资源论证编制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