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论证基本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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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专业规划是指在流域、区域层面,编制的防洪、治涝、抗旱、灌溉、供水、水力发电、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节约用水等规划。按照水利部《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专项规划是指在国家、流域、区域层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及水利发展与**管理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方针政策等,编制的水利(含水务)重要建设与**管理领域、重大工程方面的规划。水量分配方案不属于专项规划。《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令第460号,以下简称《条例》)对取水许可申请范围作出明确规定。该《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了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的情形。铁路沿线消防临时应急取水属于《条例》规定的,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水资源论证应关注水质变化趋势,提前采取措施防止水质恶化,保障用水质量。阿坝厂房水资源论证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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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溪流上拦坝定时放水经营漂流,水资源管理要怎么进行管理,进行水资源论证吗,要办证吗,办了水资源费怎么收,属源头保护区可以批吗?答复内容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取用水资源”应当包括河道内取用水。在河道上拦坝蓄水,利用放水产生的水量从事漂流经营活动,属于河道内取用水行为,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相关建设项目应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属于源头保护区的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有关事宜,应按照源头保护区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巴中厂房水资源论证设计资质单位水资源论证要分析水权交易可能性,促进水资源在市场机制下合理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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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我县原有水电站由于经营不散关闭,取水许可证注销,现因转让需要从新运行,想咨询该水电站取水许可证办理是否需要重新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通过审查后重新发放取水许可证?答复内容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原取水许可证注销后,取水单位或个人重新申请取水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申请书等有关材料,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因此,该水电站重新申领取水许可证时,应同时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耗水量是指毛用水量在输水、用水过程中,通过蒸腾蒸发、土壤吸收、产品带走、居民和牲畜饮用等多种途径消耗掉而不能回归到地表水体或地下含水层的水量。高耗水行业是耗水量较大的行业,主要指取用水量大且耗水率高的工业行业等。根据国家统计局网站2016年9月9日发布的数据信息,高耗水行业有**行业,分别是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纺织业,造纸和纸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等行业。根据国家发展**委、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三五”规划》(发改环资〔2017〕128号),高耗水行业主要有钢铁、石油和化工、电力、煤炭、造纸、纺织、食品等行业。目前,我国对高耗水行业尚无统一界定,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酌情使用以上行业分类。干旱地区项目更需重视水资源论证,挖掘节水潜力,提高水资源应对干旱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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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款第(二)项“依法不得提出水行政许可申请的情形”具体指?答复内容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3号发布)是水利部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制定的配套规章。该办法第二十四条***款第(二)项中的“具有依法不得提出水行政许可申请的情形的”,主要包括: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的情形;2.《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的情形;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申请行政许可的情形,如《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6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定期限内不得重新申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的情形,《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次申请质检单位资质的情形。水资源论证需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体系,保障民生用水。成都水源水资源论证审批

水资源论证需建立区域用水总量控制红线,与生态保护红线协同管控。阿坝厂房水资源论证评估

一、关于利用深井进行农业灌溉的问题。按照您提到的利用深井开发非承压水,鉴于非承压水在合理开发条件下可以得到更新和补充,因此非承压水可以合理开发利用,但不得超过其可开采量,以确保地下水的可持续利用,确保不产生生态环境问题。《山东省水资源条例》也明确“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根据区域用水需求、地下水开发利用程度等,制定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限制开采、禁止开采的水位控制指标,作为确定地下水开发利用强度的依据”。同时,开发利用地下水还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具有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取水许可明确取水权人、取用地下水的具体用途、允许取水量等。二、关于非超采区、限采区利用地下水的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实行**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政策要求,对地下水非超采区,为保护地下水,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和水位控制指标并严格管理,防止出现新的超采区;在地下水限采区,禁止农业、工业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并削减超采量,逐步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阿坝厂房水资源论证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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