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迅速,房产日益成为居民家庭的主要财产类型,并兼具居住和投资属性。国家为了确保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不断加大对商品房市场的调控力度,出台了一系列“限购”“限贷”和税收政策,使房地产与普通商品的交易流转产生了较大差别。此外,我国城市商品房市场的发展与住房市场化**进程交织,居民房屋的来源除了普通商品房之外还有动迁房、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房、单位集资房等多种渠道。上述多因素使得我国的房屋与纯粹商品经济环境下的不动产相比更为复杂,不同的房屋或者虽然是同样的房屋但在不同的市场主体之间交易,其交易成本可能存在较大差别。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借名人)基于节约交易成本或者规避政策等考虑,借用他人(出名人)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所有权登记至出名人名下,形成所谓“房产代持”状态。对于这类行为应当如何进行法律评价争议较大,主要表现在借名买房合同是否有效以及代持房产的权利归属。共同财产未经共有人同意不得处分!静安法律房产咨询
父母为婚前子女购房(部分)出资的性质认定司法实践中对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是借贷还是赠与存在争议,由于系争款项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已婚子女与父母之间是否存在真实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当结合父母的真实意思表示与子女之间的合意、款项发生的时间、用途并结合所购房产的产权登记情况、父母子女的经济能力及其他因素综合考虑。针对该问题,司法裁判中通常有以下两种观点:1、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系借贷;2、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系赠与。黄浦区拆迁房产过户费协议离婚后任同居,同居期间购买财产按50%比例分割!
我国房地产市场除了普通商品房外,还有经济适用房、集资房等特殊类型的房屋。这些房屋价格往往低于普通商品房,但对购房人资格有限制,因此存在不具有购买资格的借名人借用具有购买资格的出名人的名义购买房屋的情况。对于这类借名买房合同的效力,司法实践有不同的态度。关于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方面,国家主要是通过政策性文件规范经济适用房,在法律、行政法规层面并没有禁止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强制性规定。前述有的案件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为由认定合同无效缺乏依据。
债权请求权观点的内涵借名买房约定在履行的过程中,借名人面临的比较大风险有二,其一是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就标的房屋的后续转移登记产生争议,其二便是标的房屋因登记在出名人名下而可能被出名人的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针对借名人所有享有权益的性质及其是否有权排除第三方债权人的强制执行,存在三种不同观点,其中又以债权请求权观点为主流。借名买房约定发生于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属于无名合同,其成立后的法律效果之一仍是基于债权合意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离婚判决时对房产不予处理的情况!
婚后共同还贷房产分割的数学逻辑 相比全款买房,**购房的房产价值组成则较为复杂,包括首付款、**、**利息以及房产本身的增值价值。因此在离婚诉讼中,对于婚前一方**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的不动产进行分割的计算方式,也显得更为复杂和难以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8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借名买房的法律后果之主流观点:司法实践的体现!静安法律房产咨询
婚后共同还贷房产分割的数学逻辑。静安法律房产咨询
判断该婚前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注意房产登记于一方名下还是双方,是否有父母出资,房贷是否共同偿还。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在婚前子女名下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因此,若房产有父母进行出资购买,父母全款购买或在婚前房贷全由父母进行归还完毕,且*登记在孩子一人名下的,是视为父母对自己孩子的赠与,是属于孩子一个人的婚前财产。即使双方结婚,在没有明确表示该房产由双方共同所有的情况下,是不会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在结婚后若是房贷仍未归还完,由孩子自己进行归还的话,该归还部分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如果因离婚需进行分割,则在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增值部分进行分割,孩子需对另一方作出相应的补偿。静安法律房产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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