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要合法合规,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会长翟晶敏在处理遗产继承类案件时发现,大部分此类案件是由于遗嘱订立不规范造成的,而且法院审理起来困难,取证也非常困难。有时候法院一审判了二审改,或者相似案件判决结果完全不同,“就是因为遗嘱订立得不规范,导致法官对证据的认识有分歧。”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家事法庭庭长张琳说,很多时候法官办理继承案件是在一步步还原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但这个过程中法官会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她曾粗略检索过所在法院近3年审结的继承纠纷案件,因为遗嘱形式要件瑕疵被认定为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占比大概是20%。不合规的表现五花八门,比如有些遗嘱的日期只写到年份,没写明几月几日,甚至写着“元月”、“良辰吉日”等法律不认可的字眼;有些没有签名或加盖名章;还有些没有满足见证人“在场、亲自、全程、中立”的严格标准等等。有遗嘱可以有效避免家人发生遗产纠纷,保护财产。广州朋友问遗嘱咨询
还有哪些情形可以登记到死者名下另外还有两种可以登记到死者名下的情形。一种就是死者生前签订了购房合同,但未及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即告去世。这种情况有人机械套用民法规定,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始于成年终于死亡,认为死者签订合同无效因而不可办理登记。实际上,对当事人行为能力的判断应以签订合同时为准,否则生前交付的房款、债务都能一笔勾销。“契约应当得到履行”,这是法治国家通行的法谚。即使我国民间也有父债子偿的俗语。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即继承其一切法律地位,包括诉讼中、买卖合同上的。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在购房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可以被继承人名义要求卖房人协助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承担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等。卖方也可要求继承人承担交付房款等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继承人可以被继承人名义与卖方一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将该不动产转移登记到被继承人名下后再办理继承转移登记,因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享有购房合同上的债权和债务关系,未经登记不享有不动产物权权利。另一种情形是在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中,主要是在登记基础比较薄弱的农村宅基地和农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如果可以明确初始权利人但尚未确定继承人。广州有人认识遗嘱咨询的机构吗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按照法律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
中华遗嘱库主办方北京阳光老年健康基金会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民政局近日发布公告,公布了北京市2020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中华遗嘱库主办方北京阳光老年健康基金会位列其中!北京阳光老年健康基金会是中国首部《慈善法》生效后认定的首批慈善组织之一,还是两次获得5A级社会组织评级的慈善基金会。北京阳光老年健康基金会成立于2012年4月10日。自成立以来,北京阳光老年基金会通过良好的内部管理、项目管理和社会绩效得到了公众的***认同,社会影响力不断提高。基金会支持开展的中华遗嘱库项目已经获得北京市社会建设专项资金支持,获得首届“首都慈善奖”,入围第十届“中华慈善奖”。作为服务全国老年人的公益慈善机构,北京阳光老年健康基金会始终以**新时代**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以“中华遗嘱库”公益项目为抓手,秉承“解后顾之忧,传和谐家风”的项目宗旨,帮助全国,助力和谐社会建设。
近亲属做代书人,代书遗嘱无效韩某与赵某系夫妻,两位老人在2014年相继去世,留下韩小莲、韩小丽、韩小华三个子女。韩小丽拿出一份遗嘱,称父母曾经委托自己订立过代书遗嘱,想要把房产留给弟弟韩小华的儿子、老人的孙子韩琦。韩小莲却对遗嘱提出质疑。各方就此产生争议,韩琦以自己的父亲韩小华和两个姑姑韩小莲、韩小丽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按照遗嘱继承韩某与赵某的遗产。法院审理过程中,韩小丽拿出遗嘱原件,表示愿意尊重父母遗愿,由韩琦继承遗产。然而代书遗嘱中的代书人为韩小丽本人,见证人是韩小丽的配偶胡某。韩小莲认为该代书遗嘱无效。该案经过法院调解,各方协商处理了老人的遗产。律师解读: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同时,以下三类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因此,该案例中,韩小丽及其配偶胡某分别作为代书人和见证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韩小丽帮助父母订立的代书遗嘱实际也是无效的。订立代书遗嘱时,见证人比较好选择与继承人、被继承人无关的人。登记到死者名下不违反依申请登记原则。
为何房子突然多了十几名继承人由于李先生没有留下遗嘱,他留下的遗产原本需要按照法定继承程序操作。也就是说,李先生遗留的房产除了配偶张女士以外,李先生的母亲、子女都拥有继承权。李先生去世后,房子没有分割前,李先生的母亲又于2013年离世,这也就导致了李先生的三位兄弟也拥有了继承权,这是法律规定的“转继承”。但是,李先生的三位兄弟都年岁已高,都居住在外地,根本不可能前来配合办证。更令张女士崩溃的是,李先生的大哥也在不久前去世,这就导致李先生大哥的妻子及其子女也有相应的转继承权。好在李先生的两位兄弟与李先生大哥的妻儿愿意签署放弃继承遗产的声明公证书。并在他们当地的公证处办理了一份放弃继承遗产的声明公证书,随后寄到深圳。**终,张女士拿到了宝贵的继承房产的公证书,凭着公证书很快就办好了房产过户,也顺利为孙子报名上了学。中华遗嘱库广东分库5年服务4万余人。江苏遗嘱咨询哪些比较好的地方
根据婚姻法规定,房屋中一半份额是夫妻配偶的,老白有什么资格处理她的部分?广州朋友问遗嘱咨询
民法典第368条规定,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但通过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如果严格适用“自登记时设立”,则会出现以下两个问题:第1,立遗嘱人生前就为特定对象办理居住权登记,此时遗嘱并未生效,但居住权却已经登记设立,如果之后遗嘱无效、被撤销,势必与已经登记设立的居住权产生矛盾;第2,若适用登记生效要件,立遗嘱人去世后,如果继承人拒绝配合办理居住权登记,特定对象将无法实际享有居住的权利,不利于权利的行使。根据民法典第230条的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种应当适用该项法律规定。因此,通过遗嘱设立居住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即设立。那为什么还要进行居住权登记呢?特定对象在取得居住权后,向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居住权登记,是为了公示自己的居住权,当发生争议时,已完成居住权登记的一方受法律保护,可优先享有权利。广州朋友问遗嘱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