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的原则是怎样的1、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一个家庭中,夫妻两方的收入比例大多是有区别的,一般表现为男方经济收入高于女方。但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因为女方经济收入较低、没有经济收入而少分或不分给她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离婚时,任何一方对共同财产都依法享有平等分割的权利。2、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3、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法律没有明确无过错的内涵是什么,即何为无过错?这里可以有两种解释:一是对另一方配偶的婚姻过错行为的产生无过错,第二种理解是赔偿请求提起方对婚姻过错行为的损害结果无过错,即其因为对方的婚姻过错行为受到精神和物质的损害,并导致离婚,对这一结果的发生无过错。4、公平原则公平原则。5、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法律规定了约定的形式、范围及对第三人的效力,这有利于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因各种原因的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问题的需要,体现了夫妻享有的平等财产权利,有利于减少家庭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经济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离婚纠纷的调解,既要保障男女双方离婚自由,又要防止轻率离婚。江苏共同财产分割离婚纠纷咨询
离婚纠纷类案件涉及的离婚损害赔偿要件审查
审查要件包括:一是配偶一方存在法定过错情形,主张的一方并无过错;二是主观存在故意;三是存在损害事实(包括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四是配偶一方实施的法定情形与无过错方遭受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五是其他情形。通常应由无过错方对上述要件负举证责任,但考虑到与他人同居、遗弃等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故法院应结合案件具体事实,根据公平原则要求对方当事人举证或作出解释说明。 江苏离婚纠纷管辖离婚纠纷诉讼影响律师收费的因素有哪些?
离婚损害赔偿方式
当事人起诉要求离婚损害赔偿,但不要求离婚的,法院不予受理;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应不予支持;对确认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案件,再进一步审查损害赔偿请求。对于物质损害赔偿,考量因过错方的过错导致无过错方所持财产的减少、可能失去的利益,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予以确定赔偿金额,具体考虑精神损害程度、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具体侵权情节及其他情节等。
离婚纠纷类案件对离婚损害赔偿问题的审查处理
离婚损害赔偿主体审查
审查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的主体是否系无法定过错的一方,另一方是否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暴、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民法典》中新增加“兜底”条款:“有其他重大过错”。
补充:《婚姻法》第46条规定将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限制为四种,该四种情形以外的违反婚姻义务、家庭义务的行为,均不能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导致实践中适用的很少。实际上,婚姻中的过错行为远不止这些,当一方存在通吸毒等其他过错行为时,非过错方不能通过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得到相应的补偿和救济,有失公平。《民法典》新增兜底条款,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结合过错情节、伤害后果等因素,对过错方是否存在重大过错进行认定。 离婚纠纷官司一方不同意离婚会怎么办?
离婚纠纷类对特殊财产的审查处理
住房公积金、社保的审查处理住房公积金审查处理。
首先,审查住房公积金取得于婚前还是婚后,只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住房公积金才予分割。其次,由于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因此,法院可以在计算出总额后,经过折抵,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住房公积金的差额给对方以补偿,此后一方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可不再进行分割。再次,如果婚后动用住房公积金等住房资金购买房屋的,该房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养老保险金审查处理。首先,审查夫妻双方是否达到退休年龄,或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如是,则实际领取的或应当取得的养老金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其次,如夫妻一方或双方未达到退休年龄,不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对于另一方请求分割养老金的,审查婚后是否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如是,则法院可以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再次,通常以不破坏个人养老金账户专属性为原则,以一方支付另一方补偿的方式进行分割。 离婚案件属于普通民事案件。江苏财产分割离婚纠纷撤诉
***次离婚纠纷诉讼,法院一般都不会判决离婚。江苏共同财产分割离婚纠纷咨询
离婚纠纷中的财产纠纷注意问题离婚登记是指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解除现存婚姻关系所采取的一种行政程序。当事人协议离婚时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而发生纠纷,由此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实践中,离婚后出现财产纠纷的情形多为一方在离婚时隐瞒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或其他收益,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了这些财产,从而主张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产生的纠纷。此类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还应注意,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向人民法院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当在协议离婚后1年内提出。此外,当事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当事人事后不履行的,该协议本身并无强制执行力,当事人还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其效力作出认定,方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江苏共同财产分割离婚纠纷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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