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收到征收补偿决定或是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后,如果对该决定不服,那么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需要提醒大家,如果被征收人在收到该决定后,置之不理,既不履行补偿决定,也不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是提起诉讼,那么等来的不是司法强拆就是行政强拆,即相关部门直接将被征收房屋给拆除。因此,大家对于这一点一定要铭记于心。拆迁人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必须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交:拆迁方案。浙江旧危房屋拆迁方案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十条: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以房屋拆迁公告或者其他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第十一条:拆迁范围确定后,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单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通知房屋拆迁所在地公安部门暂停办理向拆迁范围内迁入居民户口和居民分户。因出生、军人复转退、婚嫁等确需入户或者分户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单位批准后,方可办理。第十二条: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书面协议。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和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天津大型房屋拆迁方案房屋拆迁,是指因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
根据《拆迁条例》的规定,国家建设部主管全国的城市房屋拆工作,它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房屋拆迁法规、规章、方针和政策、监督、检查和指导各地房屋拆迁工作。各省、自治区建委(或建设厅)和城市的房地产管理局(或者人民相关部门授权的其他部门,如拆迁办公室)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房屋拆迁许可证是拆迁行为获得行政许可、拆迁人从事房屋拆迁的法律凭证。房屋拆迁许可证具有一次性、局部性的特点,它只对特定的项目,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有效。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章拆迁安置。第三十一条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拆迁而迁出的,由拆迁人付给搬家补助费。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部门规定。第三十二条拆迁人、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双方应当遵守过渡期限的协议。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到期不得拒绝迁往安置用房、腾退周转房。房屋拆迁许可证具有一次性、局部性的特点。
2010年1月20日,相关法制办再次组织**座谈,听取**的意见。北大的法学院教授参加了这两次会议。他说:“在这两次研讨会上我感觉到,整个讨论都是比较开放、充分的,也是比较深入的。对比两次研讨会所形成的稿件,我感觉**参与座谈不是走过场,而是各种意见得到了充分吸收消化。”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说:“我国目前的土地征收制度还具有计划经济的色彩,随着市场经济的大力发展,文明和法治社会的建设,现有的土地征收制度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权益方面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需要在立足国情、省情的基础上,综合吸收和借鉴发达国家的文明做法,提出适合本土的合理的土地征收法制体系,完善土地利用规划和管理制度,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土地利用效率至大化往往就需要拆除大量旧房。浙江旧危房屋拆迁方案
房屋拆迁公告内容包括批准文号等。浙江旧危房屋拆迁方案
房屋拆迁主要环节:区、县单位机关通知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控制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停止办理居民常住户口分户手续;房管部门和房屋经营单位停止办理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予、分户等手续;被拆迁单位停止建筑物、构作物的改建、扩建和装修等工程;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停止核发营业执照。上述通知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暂停办理的期限为12个月,需要延长的,应向拆迁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延长不超过6个月,如需超过6个月的,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浙江旧危房屋拆迁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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