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代理人(TaxAgents)是指具有丰富的纳税事务工作经验和较高的税收、会计专业理论以及法律基础知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从事税务代理的专门人员及其工作机构。纳税人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提交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向税务机关报验登记。营业地税务机关将纳税人提交的“证明单”的第二联和第三联与其经营情况核对,查实无误后,留存“证明单”,予以登记。纳税人便可持原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进行经营,对应在经营地纳税的应就地缴税。纳税人经营活动结束后,要向营业地税务机关结清发票或税款,然后由税务机关在“证明单”第二联上加盖公章,交给纳税人,由纳税人连同完税证明等一并交原填发税务机关。扩展资料:税务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代理责任在中介机构的税务代理活动中,注册税务师应当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愿委托和自愿选择为前提,遵守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公正执行业务,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税务代理人的权利。注册税务师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业务代理范围,代理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的税务事宜。税务代理人不得超越规定的内容从事代理活动。河源企业税务代理机构
本团体法定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人。第二十九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第三十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一条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它合法收入。第三十二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第三十三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四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五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河源企业税务代理机构开展税务咨询、税务业务培训。
委托人能、真实地提供税务代理工作所需要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有关的数据、财务账册及文件资料。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代理事项,税务师事务所有权拒绝接受委托;如对税务师事务所的执业能力和水平不能达到满意的程度,纳税人可以不予委托。双方在委托代理事项上达成一致意见后,应当签订税务代理委托协议。税务代理委托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时起即具有法律效力,并受法律保护。税务代理委托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委托人及税务中所名称和住址;委托代理项目的范围;委托代理的方式;委托代理的期限;双方的义务及责任;委托代理费用、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违约责任及赔偿方式;争议解决方式;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税务代理业务的实施作为受托方,税务师事务所对于代理业务的实施应当包括委派具有胜任能力的人员、编制税务代理工作计划、审核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及有关事项、编制税务代理工作底稿、制作税务代理工作报告和涉税文书等内容。税务师事务所对各项内容的实施有着严格的工作程序和制度,具体工作内容请见《税务代理业务规程》。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税务代理人进行代理、单项代理或临时代理、常年代理。税务代理是一项社会性中介事务,税务代理必须遵守以下三项基本原则:1.依法代理原则法律、法规是任何活动都要遵守的行为准则,开展税务代理首先必须维护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尊严,在税务代理的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不能超越代理范围和代理权限。只有这样才能既保证国家的税收利益,维护税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又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使其代理成果被税务机关所认可。因此,依法代理是税务代理业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前提。2.自愿有偿原则税务代理属于委托代理,税务代理关系的产生必须以委托与受托双方自愿为前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委托和不委托的选择权,也有选择委托人的自。如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没有自愿委托他人代理税务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强令代理。代理人作为受托方,也有选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可见,税务代理当事人双方之间是一种双向选择形成的合同关系,理应遵守合同中的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等原则。税务代理不仅一种社会中介服务,而且是一种专业知识服务,因而税务代理人在执行税务代理业务时也应得到相应的报酬。税务代理人的税务代理范围,是以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形式确定的。
其代理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考核认定。第十一条参加税务师资格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者和经考核认定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核发税务师资格证书。第十二条取得税务师师资格证书者,要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税务师执业申请表,经审核同意后,给予注册登记,发给税务师执业证书。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者,应当参加全国统一举办的税务师执业培训。注册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税务师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所属税务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等。税务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全国统一制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发放。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有税务师执业资格,税务机关不予注册登记:(一)不具有完全懂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三年者;(三)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自开除之日起未满三年者;(四)被取消注册会计师、律师、审计师资格,自被取消之日起未满三年者;(五)在职的国家公务员;(六)依照本办法规定被取消税务师资格者;(七)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不具备税务代理资格的。第十四条税务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税务代理人在其权限范围内有意思表示的权利。河源在线税务代理服务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书约定的代理事项、权限、期限开展工作。河源企业税务代理机构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代理人在委托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一)被代理人死亡或解体;(二)被代理人授意税务代理人实施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经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三)被代理人提供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造成代理错误或被代理人自己实施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第三十三条被代理人或税务代理人按规定单方终止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向当地税务机关报告,同时公布终止决定。第六章税务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四条税务代理人有权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代理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的税务事宜。第三十五条税务代理人依法履行职责,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三十六条税务代理人有权根据代理业务需要,查阅被代理人的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业务现场和设施。被代理人应当向代理人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资料。第三十七条税务代理人可向当地税务机关订购或查询税务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资料。第三十八条税务代理人对税务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九条税务代理人在办理代理业务时。河源企业税务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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