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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声检测基本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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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声检测企业商机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21年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21〕11号),我部组织哈尔滨工业大学等单位修订了行业标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通信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黄河路73号,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邮政编码:150090。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8月16日。附件:《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局部修订条文征求意见稿)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局部修订条文征求意见稿)规定

7.1.7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卫生间给排水管道宜暗装敷设,且不宜靠近与卧室贴邻的内墙。排水管道应采取满足隔声要求的措施。 隔声检测,欢迎咨询专业机构,广州翁迪竭诚为您服务!广州空气声隔声检测现场设备

    在低频段(通常指低于400Hz,特别是低于100Hz),不能期望被测房间内达到扩散声场条件,特别是当房间容积只有50m'或者更小时。房间尺寸至少为一个波长的一般要求,在比较低频段不能满足。在低频段房间简正模式少是房间空间内存在驻波的原因。

    简正模式的激发主要依赖于声源位置。隔声量主要取决于被激发的房间模式。在低频段即使重复率不差,再现率也会很差。

    为了减少测量结果的离散性,对房间内声场的激发和采样还应采取更多的措施,房间必需满足特定的要求。

    在小容积或者尺度不理想的房间内,低频段的测量未必总是能够获得可靠的结果。对于比较低频带中心频率,房间至少有一个尺寸要满足一个波长,而另一个尺寸是比较低频带中心频率的半波长,并且应有空间供按要求放置声源与传声器。 房间之间空气声隔声检测方案隔声检测可以帮助确定建筑物或设备是否需要进行隔音改进。

第三节 隔声减噪设计
第6.3.1条 旅馆建筑的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旅馆的总平面布置,应根据噪声状况进行分区,使产生噪声或振动的设施(如鼓风机、引风机、水泵、冷却塔等)远离客房及其它要求安静的房间。
二、客房沿交通干道或停车场布置时,应采取防噪措施,如采用密闭窗(用于有空调的旅馆);也可利用阳台或外廊进行隔声减噪处理。
第6.3.2条 客房及客房楼的隔声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客房之间的送风和排气管道,必须采取消声处理措施,设置相当于毗邻客房间隔墙隔声量的消声装置。
二、旅馆内的楼梯、电梯间,高层旅馆的加压泵、水箱间及其它产生噪声的房间,不应与需要安静的客房、会议室、多功能大厅毗邻,更不应设置在这些房间的上部。如必须设置于上部时,应采取可靠的隔振降噪措施。
三、走廊两侧配置客房时,相对房间的门应尽可能错开布置。
条件许可时,宜在走廊内采用吸声处理措施,如地毯或吸声吊顶。其平均吸声系数可为0.30~0.40,走廊过长时应设弹簧门分隔。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

第二章 总平面防噪设计
第2.0.1条 在城市规划中,从功能区的划分、交通道路网的分布、绿化与隔离带的设置、有利地形和建筑物屏蔽的利用,均应符合防噪设计要求。住宅、学校、医院、旅馆等建筑,应远离机场、铁路线、编组站、车站、港口、码头等建筑。
第2.0.2条 新建小区应尽可能将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排列在小区**临交通干线上,以形成周边式的声屏障。交通干线不应贯穿小区。
第2.0.3条 住宅、学校、医院、旅馆等建筑所在区域内各类有噪声源的建筑附属设施(如锅炉房、水泵房等),其设置位置应避免对建筑物产生噪声干扰,必要时应作防噪处理。区内不得设置未经有效处理的强噪声源。
第2.0.4条 在进行建筑设计前,应对环境及建筑物内外的噪声源作详细的调查与测定,并对建筑物的防噪间距、朝向选择及平面布置等应作综合考虑。在进行上述设计后仍不能达到室内安静要求时,应采取建筑构造上的防噪措施。
第2.0.5条 条件许可时,宜将噪声源设置在地下,但不宜毗邻主体建筑或设在主体建筑下。如不能避免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振、隔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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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旅馆建筑
***节 允许噪声级
第6.1.1条 旅馆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6.1.1的规定。
室内允许噪声级 表 6.1.1
房间名称
允许噪声级(dB)
特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客房
≤35
≤40
≤45
≤55
会议室
≤40
≤45
≤50
≤50
多用途大厅
≤40
≤45
≤50
-
办公室
≤45
≤50
≤55
≤55
餐厅、宴会厅
≤50
≤55
≤60
-
第二节 隔声标准
第6.2.1条 客房围护结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6.2.1的规定。
客房空气声隔声标准 表 6.2.1
围护结构部位
隔声量(dB)
特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客房与客房间隔墙
≥50
≥45
≥40
-
客房与走廊间隔墙(包含门)
≥40
≥35
≥30
-
客房的外墙(包含窗)
≥40
≥35
≥25
≥20
第6.2.2条 客房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6.2.2的规定。
客房撞击声隔声标准 表 6.2.2
楼板部位
撞击声压级(dB)
特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客房与客房间隔墙
≤55
≤65
≤75
-
客房与走廊间隔墙(包含门)
≤55
≤65
-
-
注:机房在客房上层,而楼板撞击隔声达不到要求时,必须对机械设备采取隔振措施。
当确有困难时,可允许客房与客房间楼板三级撞击声压级小于或等于85dB,但在楼板构造上应预留改善的可能条件。
隔声检测通常涉及使用声音发生器和测量仪器来测量声音的传播和衰减。珠海空气声隔声检测现场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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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
第三章 住宅建筑
***节 允许噪声级
第3.1.1条 住宅内卧室、书房与起居室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室内允许噪声级 表 3.1.1
房间名称
允许噪声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卧室
≤40
≤45
≤50
书房
≤40
≤45
≤50
起居室
≤45
≤50

第二节 隔声标准
第3.2.1条 分户墙与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围护结构部位
隔声量(dB)
一级
二级
三级
分户墙及楼板
≥50
≥45
≥40
第3.2.2条 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楼板部位
隔声量(dB)
一级
二级
三级
分户层间楼板
≤65
≤75

注:当确有困难时,可允许三级楼板撞击声压级小于或等于85dB,但在楼板构造上应预留改善的可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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