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类声环境功能区普查监测要求
以自然路段、站场、河段等为基础,考虑交通运行特征和两侧噪声敏感建筑物分布情况,划分典型路段(包括河段)。在每个典型路段对应的4类区边界上(指4类区内无噪声敏感建筑物存在时)或***排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指4类区内有敏感建筑物存在时)选择1个测点进行噪声监测。这些测点应与站、场、码头、岔路口、河流汇入口等相隔一定的距离,避开这些地点的噪声干扰。
监测分昼、夜两个时段进行。分别测量如下规定时间内的等效声级Leq和交通流量,对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地面段),应同时测量比较大声级Lmax,对道路交通噪声应同时测量累积百分声级L10、L50、L90。
根据交通类型的差异,规定的测量时间为:
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昼、夜间各测量不低于平均运行密度的1小时值,若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的运行车次密集,测量时间可缩短至20min。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两侧:昼、夜间各测量不低于平均运行密度的20min值。
监测应避开节假日和非正常工作日。 隔声检测方案,专业机构!建筑门窗空气声隔声检测现场设备
房间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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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噪声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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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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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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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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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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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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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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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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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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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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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城乡居民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T14623—93)的修订,与原标准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扩大了标准适用区域,将乡村地区纳入标准适用范围;
——将环境质量标准与测量方法标准合并为一项标准;
——明确了交通干线的定义,对交通干线两侧4类区环境噪声限值作了调整;
——提出了声环境功能区监测和噪声敏感建筑物监测的要求。
本标准于1982年***发布,1993年***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3096—93和GB/T14623—93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年7月30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隔声检测可以帮助确定建筑物或设备是否需要进行隔音改进。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隔声检测可以帮助确定建筑物或设备的隔音性能是否符合性能标准。建筑门窗空气声隔声检测现场设备
护栏结构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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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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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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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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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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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与一般教室间的隔墙与楼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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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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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教室与各种产生噪声的活动室间的隔墙与楼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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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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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教室与教室之间的隔墙与楼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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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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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板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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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噪声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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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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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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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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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与一般教室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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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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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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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教室与产生噪声的活动室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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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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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教室与教室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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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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